工伤赔偿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4-27 13:47) 点击:596 |
工伤赔偿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首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医疗终结以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终结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病历资料;第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第四、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个人收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送达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后,对鉴定结论不符的,还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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