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子维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如何理解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15 16:28)    点击:88

如何理解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

  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应根据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做工作,尽量化解双方在探视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执性的调解书。而不可为图快结案,不顾以后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草率协调,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

  其次,双方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得过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确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子维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子维律师,张子维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子维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7835262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子维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桂林律师 | 桂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子维律师主页,您是第3019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