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有哪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15 16:31) 点击:165 |
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有哪些? 1、视子女为私有财产。因探望权发生纠纷的夫妻,大多是在离婚时就已矛盾重重,离婚后更是视为“仇”人,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作为自己暂时的精神寄托,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她(他)们不想打乱自己暂时的平静,自己不愿见到对方,也不愿子女见到对方,更害怕子女“见异思迁”离其而去,所以,就想方设法淡化对方与子女的亲情,千方百计地阻止对方探望子女,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 2、报复心理。离异的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一方有重大过错,如因第三者插足等,无过错方对“忘恩负义”之人常常是恼恨有加,利用自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利条件,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以使其身体疲惫,心灵受到折磨,从而达到自己报复对方的目的,如:王某与妻子李某结婚三年,婚生一子,后王某外出经商,长期与当地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家中的妻子和儿子不管不问,致使李某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二年后,王某思子心切要求探望孩子,虽经法院判决准许,但女方出于报复心理,拒绝协助,致使执行工作受阻。 3、怕影响新的家庭。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大多是要再婚的,他(她)们不想让未懂事的子女知道新家庭中的父或母不是其亲生,更不想让己离婚的对方到自己新组成的家庭中来,以免影响新的夫妻关系及重新开始的新生活,故千方百计地阻止对方探望子女。 4、子女拒绝探望。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社会阅历的丰富,他(她)们认为定期的由其他人员陪同的探望不仅会影响自己的学习,而且会在同学或其他人中产生不必要的议论,因此孩子的自尊心决定他(她)们不愿配合工作,甚至拒绝、躲避探望。如:乔某申请探望权一案,在孩子年幼时,一直是在被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探望。后孩子入学外出住校,乔某每次到学校探望时均会引起孩子学校老师及学生的观看、议论,况且孩子对众人陪同探望十分反感,于是拒绝探望,虽经法官、教师多方做工作,仍无济于事。 5、立法方面的不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人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等则不享有探望权。这在实践中就遇到了一个难题,正在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突然死亡,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探望的如何办理?如张男诉李女行使探望权一案,李女同女儿共同生活且另嫁他人,张男三世单传且离异后一直未再组成新的家庭,法院判决每周一的上午由张男去女方所在的村委会探望孩子。由于女方家人曾以暴力相威胁,张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多方做工作,女方同意协助,但要求必有法院人员在场以防对方“使坏”,于是,每周六必有执行法官牺牲休息日陪同张男探望子女,后张男突然死亡,张男的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对方以张男父母不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为由拒绝,以致于张男父母多次到法院哭闹甚至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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