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15 16:33) 点击:226 |
如何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弃婴、儿童和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