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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盗窃罪怎么处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0-09 11:56)    点击:139

未成年犯盗窃罪怎么处罚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

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

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

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

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

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

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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